案情介绍:原告康某诉被告冯书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)豫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被告冯书敏承诺退还原告购房款元及利息,本院于年2月15日立案执行,并于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冯书敏发出执行通知书,但其至今仍未履行。
执行案号:()豫执号
被执行人或企业照片:
失信被执行人:冯书敏
性别:男
年龄:52
住址:新密市超化镇杏树岗村南沟71号
身份证号:********
执行法院:新密市人民法院
执行依据制作单位:新密市人民法院
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:元
被执行人履行情况:未履行
法官联系
未经该法院授权,禁止采取任何方式从网站获取数据;擅自从网站上获取数据并使用的,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.